人才培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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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
发布时间:2014-04-28

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

 

 

一、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

二、论文答辩会程序

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公正合理”的原则,发扬学术民主,以公开方式(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)、按照下述程序进行:

(1)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(半小时左右);

(2)论文作者宣读《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》;

(3)宣读论文评阅意见;

(4)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,作者答辩;

(5)休会。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,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,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出答辩结论,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,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;

(6)复会。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;

(7)论文作者签署《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》。

 

三、答辩结论

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。

(1)答辩通过: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/3者,为答辩通过,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。

(2)答辩未通过: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/3者,为答辩未通过。一般按硕士结业处理。结业后1年内(自结业之日起计算),经过对原论文修改补充,可再次举行答辩并申请硕士学位,逾期不再受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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